建筑高度.doc

投稿: 闹钟 更新: 2021-08-1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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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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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GBJ16-87(2001修订版) 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l《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 2.3.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3.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
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或屋脊的平均高度汁算。
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问、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2.3.3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的汁算,应由当地主管主管部门确定。
2.3.4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律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 2.3.5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 l《通则》
4.3建筑高度控制
4.
3.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
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
3.2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
4.
3.1条
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第
4.
3.1条
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抗震》 注:1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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