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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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索引号: 000014162/2009-00079 主题分类: 部门规章 发布机构: 中国气象局 发文日期: 2009年04月19日 文号: 主题词: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内容概述: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关信息: 中国气象局令 第11号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秦大河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
一、
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
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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