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doc

投稿: 山子 更新: 2021-08-04 浏览: 3次
侵权违规举报

内容介绍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欢迎下载!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技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七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
一、
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活动。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面通知申请人。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在施工中需要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报送审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核。
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26.0KB
上传作者
山子
文件类型
.doc

健康绿色上网,共建和谐网络环境,禁止发布任何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