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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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雷电灾害应急处置方案,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减灾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的预测水平;负责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和从业资质审验及防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鉴定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气象台站负责雷电天气监测,发布雷电天气预警预报。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警预报。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和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
第八条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与资格管理制度。
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
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学会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资格证后方能持证上岗。
禁止无证或超出资质等级进行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
第九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地、煤矿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防雷装置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技术报告的真实、科学和公正。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是雷电灾害重点防护单位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的重要依据,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妥善保存。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主动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请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整改建议意见及时整改。
第十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
一、
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 (三)石油、燃气等易燃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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