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doc

投稿: 心碎了 更新: 2021-08-0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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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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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政发〔2009〕19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榆林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4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榆林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市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工作,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陕西省气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及其灾害的研究、监测、预报预警、防护、调查鉴定和风险评估等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编制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出台防雷图纸审核、竣工验收等文件,制定防雷减灾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应当将雷电监测、预报预警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支持雷电及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护的技术开发和推广,提高防雷减灾能力;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组织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煤炭安监、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与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防雷减灾的义务。
  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雷电灾害重点防护单位应当落实具体责任人,加强防雷装置的维护。
  
第七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及其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组织管理。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利用电视、电话、广播、手机短信息、声讯、电子屏幕、互联网等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报预警。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预报预警。
  
第八条从事防雷电装置的检测、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按照取得的资质范围开展工作。
  禁止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规定范围的单位和无资格的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设计、施工。
任何单位不得接受无防雷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测,不得接受无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单位的设计、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资格证。
  
第九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专业施工资质的申请条件按中国气象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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