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doc

投稿: 猪仔 更新: 2021-08-07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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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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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07年4月19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和《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政府第81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二)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三)加强重点防雷单位、防雷设施、防雷场所以及雷灾多发区的监管;   (四)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辖区域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城市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的
一、
二、三类防雷建筑(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防雷装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检测和使用。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报请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作专业设计单位的资质证;   (四)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五)设计方案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六)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的资质证;   (四)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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