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doc

投稿: 张宁 更新: 2021-08-06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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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 ,法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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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由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次会议提出的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条例文本公布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5月6日由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   (2011年5月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和雷电灾害应急预案,针对城市和农牧区防雷减灾工作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二章监测和预警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规划,按照布局合理、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加强雷电监测网和预警系统建设,健全雷电灾害防御体系。
  
第八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防御、救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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