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投稿: rain 更新: 2021-08-05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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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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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1-07-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管理,保护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活动,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活动。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拟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必须到气象主管机构申办资质,按规定程序取得相应的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四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五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
第二类、
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
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认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八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认定管理权限
第九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实行层级许可管理制度。
(一)省气象主管机构职责
1、负责本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2、负责受理本省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申请;组织对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申请甲级资质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3、组织成立由各行业有关专家组成的本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委托其进行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和资质延续考核等工作;
4、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工作。
并将认定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5、负责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6、负责将省内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和年检等情况的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7、做好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有关防雷工程资质认定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职责
1、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申请;负责组织对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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