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doc

投稿: 雅雅 更新: 2021-08-14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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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 ,上海市最新关于容积率、地下室、层高、阳台、飘窗等有关面积的规定,建议建筑相关人士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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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 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   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   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
设备管道夹层,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高度在2.2米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室   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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