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宅建筑设计有关规定.doc

投稿: 闹钟 更新: 2021-08-11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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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建筑设计有关规定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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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建筑设计有关规定        (199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次常务会议批准青岛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5年3月8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建设字〔1995〕68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住宅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在总结"八五"期间城镇住宅建筑设计经验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在本世纪末实现小康居住目标的要求,对青岛市城镇普通住宅的建筑设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市区内新建设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住宅建筑设计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居住条件的改善,邻套合并改造的可能。
  
第四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及旧区改造、新建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青岛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建筑设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套型及面积      
第六条新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或平台、凹廊),应尽可能考虑设置壁橱、吊柜等贮藏空间。
  
第七条住宅使用面积的三个层次规定:   
1、25-33平方米(建筑面积35-45平方米,一厅一室户型);   
2、40-47平方米(建筑面积55-65平方米,一厅二室户型);   
3、54-62平方米(建筑面积75-85平方米,一厅三室户型)。
  
第八条住宅的各类房间,其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大卧室12平方米;中卧室9平方米;小卧室6平方米;   
2、起居室12平方米;   
3、厨房4平方米;   
4、卫生间3平方米;   
5、储藏面积1平方米。
  
第九条住宅的起居室、大卧室开间的轴线尺寸不得低于3.3米。
     
第三章卫生      第十条新区建设住宅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在大寒日有2小时日照。
旧城区改造按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控制。
  第十一条住宅设计应组织好穿堂风。
卧室、起居室、厨房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确有困难的应有开向天井或短外廊、敞开式楼梯间的窗户。
  第十二条厨房均应设排油烟道,厨房及无集中供热的起居室、卧室应设置出屋顶的垂直排烟道。
  第十三条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必须设置出屋顶的通风竖井,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第十四条低、多层住宅可不设置垃圾管道。
高层住宅设置垃圾管道时,必须设垃圾间;不设垃圾管道时,必须设置密闭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章使用   第十五条卧室、起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十六条住宅卧室、起居室的外墙、屋面、门窗应符合防寒、隔热的热工要求。
  第十七条外墙、分户墙的设计应考虑隔声要求。
  第十八条楼梯应设扶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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