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防火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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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防火管理办法
一、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
1、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工地防火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工地的日常防火工作;
2、制定工地防火制度,确定岗位防火职责;
3、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开展防火知识培训和宣传,按工程进度落实相应的消防措施;
4、检查落实工地宿舍和临时办公房的防火措施;
5、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二、在下列危险场所,禁止使用明火。
1、在有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2、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3、交叉施工中由于明火作业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的场所;
4、散落火星对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构成威胁的场所。
三、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
1、施工工地动力线与照明线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选择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
2、有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照明,必须使用防爆型照明电器。
四、工棚管理
1、建筑工地工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工棚")必须在空旷地带独立设置,其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2、工棚使用面积每人不得少于2平方米,每间一般容纳10~20人。
每幢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耐火等级为二级时,每幢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每幢建筑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
3、每间工棚必须开设一门一窗,门必须向外开启,其净宽不得小于1.2米,不准设置门槛。
4、工棚内电气必须按有关规范进行安装。
严禁乱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电饭煲、电热毯、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
5、建筑工地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有专人管理灶火。
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火灶设置必须远离仓库和危险场所,并在烟囱口安装防火罩。
6、工棚每50米应配备一具灭火器,并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备用状态。
7、使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工地,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安全适合地点建造临时危险物品仓库;使用量较少的,也应当设临时存放点,并落实专人保管。
仓库保管员应当按当天用量发往施工工地,并做好登记工作。
安保科 20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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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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