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见证取样.doc

投稿: 鱼 更新: 2021-08-06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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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见证取样 ,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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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检测试验室 (一)、《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
1、适用范围  凡从事建筑材料和制品等试验工作的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科研单位与大专院校的对外服务的工程试验室以及为工程质量检验提供数据的试验室,均应执行本规定。

2、归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本行政区各类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进行业务指导。

3、试验室资质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的资质实行等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及预制构件厂等试验室分为三个等级,预拌砼生产企业试验室分为一个等级。
每个等级的资质标准见???。
资质等级证有效期为四年。

(2)、
二、三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二级或三级试验室,一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可设一级或二级试验室,科研单位与大专院校的对外服务的工程试验室等可设一级试验室或设立专项试验室。

4、试验室业务范围 各级试验室应按等级证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检验工作并出具报告,
二、三级试验室不能对外承担试验业务,一级试验室及专项试验室对外承担试验业务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无一级试验室的县、区,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对外服务的业务范围。

5、试件的见证取样
(1)、应对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砼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项目实行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

(2)、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见证人,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一至二名担任,见证人及送检单位要对试件的代表性、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3)、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配备取样人员,做好试件的存放和养护工作。

6、试验室工作制度管理
(1)、凡未设试验室或需完成未被授权试验项目的企业,应将试验任务委托被授权有对外服务权的试验室进行。
每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各项试验原则上均应委托同一试验单位,以确保数据的连续性。

(2)、试验室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
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向企业主管领导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报告;其中,影响结构安全的建材应在24小时内向以上部门报告。

(3)、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是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对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有异议时,可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抽检。
若抽检结果与企业试验报告相符,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反之,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二)、《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浙建建『1998』33号
1、适用范围  本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室,包括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试验室,以及对外承担建设工程所用材料和制品(构件)检验测试的学校和其他单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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