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暂行办法0703.doc

投稿: 下一秒 更新: 2021-08-11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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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暂行办法0703 (1)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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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建管处: 现将《威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 威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用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建筑起重机械),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登记标志由注册登记铭牌和使用登记标签两部分组成(省统一样式)。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注册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在全市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我市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注册编号。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购置后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到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登记铭牌和证(全市统一编号)。
外埠进威施工的建筑起重机械注册登记手续由产权单位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四)生产(制造)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五)实行备案证管理的产品提供备案证。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提交本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 (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三)符合以下规定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1)250KN、m以下购买6年;
(2)31
5、400KN.m购买后8年;
(3)500、630、800KN.m购买后10年; (4)800KN、m以上购买后12年。

第三章使用登记
第九条新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出租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并签字备案。
使用单位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市、区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待检测合格后,发放使用登记标签。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注册登记证; (三)验收自检报告; (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借)合同; (五)出租(借)单位出租前检测合格证明;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承包合同;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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