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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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前 言 本标准中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同时废除GB6566-2000《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6763-2000《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工业废渣 放射性物质控制要求》和建材行业标准JC518-1993(96)《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
本标准与GB6566-2000,GB6763-2000和JC518-1993(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TodayHot} --将建筑材料分为建筑物主体工程用建筑主体材料和建筑物饰面用装修材料。
规定了建筑主体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的限量,不再进行分类管理;明确了装修材料进行分类管理的要求; --放射性核素检测方法不再引用GB/T11713-1989和GB/T11743-1989标准; --删去了建材用工业废渣限量要求方面的具体内容: --删去了采用γ辐射剂量率检测进行判定的方法和石材矿床勘查中放射性水平预评价准则;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该国家标准,过渡期6个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该国家标准的产品。
{HotTag}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中国建材工业地质勘查中心、中国地质(北京)。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石材工业协会、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山东荣成中磊石材有限公司、国家建材放射性监督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振珠、王南萍、杨钦元、任天山、王玉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6566-198
6、GB6566-2000; --GB6763-198
6、GB6763-2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
6、钍-232和钾-40放射性比活度的限量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建造各类建筑物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类建筑材料,包括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建筑材料buildingmaterials 本标准中建筑材料是指:用于建造各类建筑物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类材料。
本标准将建筑材料分为: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2.1.1建筑主体材料mainmaterialsforbuilding 用于建造建筑物主体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
包括:水泥与水泥制品、砖、瓦、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砌块、墙体保温材料、工业废渣、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及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等。
2.1.2装修材料decorativematerials 用于建筑物室内、外饰面用的建筑材料。
包括花岗石、建筑陶瓷、石膏制品、吊顶材料、粉刷材料及其他新型饰面材料等。
2.2建筑物building 供人类进行生产、工作、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室内空间场所。
根据建筑物用途不同,本标准将建筑物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两类。
2.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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