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建筑高度.doc

投稿: 变脸 更新: 2021-08-06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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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建筑高度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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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建筑高度(所处大楼的建筑高度),以确定适用《高层民用建筑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还是《建筑设计放火规范》GB50016-2006。

二、确定建筑面积,以划分防火分区。
见《建规》P.43,表5.1.7(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建筑内设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1.9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5.1.7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高规》见P15.5.1.1二类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建筑内设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活在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
当卖场面积超过规范规定时,应用防火墙或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三、安全疏散 《建规》P48.5.3.7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疏散距离见P.51.表5.3.13注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
注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和本表注1的规定增加25%。
《高规》P20.6.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8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四、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系统 《建规》P103.11.3.4.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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