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建筑工程设计管理规定.doc

投稿: 学流泪 更新: 2021-08-11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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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建筑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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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1建筑工程设计管理级别及等级   凡我院承担的设计项目,可分为院级管理设计项目(院级项目)和所级管理设计项目(所级项目)的两级管理。
1.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院级项目: 1.1.1国家及省市指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1.1.2城市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筑及技术要求复杂,具有经济、文化、历史意义的省(市)级中、小型公共建筑; 1.1.3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建筑; 1.1.4单体建筑面积大于8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1.1.5引进外资项目及境外项目; 1.1.6超过2万平方米的居住区设计及12层以上居住建筑; 1.1.7标准图及通用图设计。
1.2不属于以上范围的设计项目为所级项目。
2建筑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2.1院级项目的管理规定 2.1.1设计项目的《设计人员申报表》需经总建或总工审定,分管院长批准。
2.1.2设计评审应由总建(副总建)或总工(副总工)主持,设计项目及有关人员参加。
2.1.3方案、初设、施工图须由副总及其以上人员签署审定;工程师以上人员签署审核。
2.2所级项目的管理规定 2.2.1设计项目的《设计人员申报表》须经所长(副所长)批准。
2.2.2设计评审应由主任(副主任)建筑师或主任(副主任)工程师主持。
2.2.3方案、初设、施工图须由副主任建筑(工程)师或者二级注册建筑(结构)师及其以上人员签署审定,由院发布的具有审核权的人员签署审核。
2.3设总和专业负责人因故调换,应报原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在有关设计文件上签字,并负相应的技术责任。
2.4对于技术较简单,顾客又无报送初步设计审批要求的项目,可不作初步设计,而在选定方案图上由顾客代表签章同意并报请规划部门确认后,直接作施工图设计。
3设计文件签署 3.1设计项目的设计岗位(设计、专业负责人、设总)及校审岗位(审核、审定),应按《岗位资格管理规定》执行,不得由不具资格或非本专业设计人员签署。
3.2设计人不能兼作审定人、审核人。
专业负责人不能兼作审核人、审定人。
4设计评审 4.1方案设计阶段的评审 4.1.1设计方案和设计原则均应经设计评审定案。
4.1.2院级项目的设计评审,在承担任务的设计所先形成推荐方案的基础上,由总建(副总建)或总工(副总工)主持,各专业负责人、相关设计人员参加。
4.1.3所级项目的设计评审,由设总提出,主任(副主任)建筑师或主任(副主任)工程师主持评审,相关设计人员参加。
4.1.4对方案的评审,应由专人填写《设计评审记录》,经评审主持人签署后执行,并作为后续设计及校审工作的依据。
4.2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评审 4.2.1根据方案设计的审批意见及顾客对设计的要求,设总组织各专业负责人研究,落实设计条件,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并提交设计评审。
对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评审,均应由专人填写《设计评审记录》。
经评审主持人签署后执行,并作为后续设计及校审工作的依据。
5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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