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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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设计管理条例。欢迎下载!
四川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1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以设计为主体的总承包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等行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省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包施工。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资质证。
从事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在申办资质证前,应征得该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
有关专业工程管理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所管辖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市场准入资格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等级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业务。
禁止无资质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和施工图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租借本单位的资质证、图签和印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定期实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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