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规1.doc

投稿: 浮生若梦 更新: 2021-08-13 浏览: 3次
侵权违规举报

内容介绍

住宅建筑设计规1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欢迎下载!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日期:2006-06-23] 来源:作者: [字体: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户内设计   
第三章共用部分   
第四章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   
第一章总则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户内设计   
第一节套型   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平方米;中套30平方米,大套45平方米。
  
第二节卧室、起居室和过厅   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平方米;单人卧室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12平方米。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第2.2.4条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平方米。
  
第三节厨房   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平方米;   
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平方米;   
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平方米;   
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平方米。
  第2.3.2条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第2.3.3条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0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0m.   第2.3.4条壁龛式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0.50m.   第2.3.5条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第2.3.6条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
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
  第2.3.7条厨房炉灶上应预留排气罩位置。
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他通风措施。
  
第四节卫生间和厕所   第2.4.1条每套住宅应设卫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62.5KB
上传作者
浮生若梦
文件类型
.doc

健康绿色上网,共建和谐网络环境,禁止发布任何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