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投稿: 心碎了 更新: 2021-08-1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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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临汾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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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稿) 临汾市规划局 二○○八年四月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临时建筑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附则   附录1制订依据   附录2名词解释   附录3计算规则   附录4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临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周边农村个人建房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市规划(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使用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执行。
  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时应先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米的成片开发地区,按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用地,应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按规划设计条件或本规定要求编制总平面图,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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