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doc

投稿: 琳琳 更新: 2021-08-04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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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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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政发[2005]34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与环境设计规划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景观与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广场上建筑物退让道路边线的距离应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5米的退让距离,广场的面积按下表要求控制: 基地面积(m2) 广场面积(m2) 2000~5000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2%且最低不小于400 5000~10000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0%且最低不小于600 10000以上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最低不小于1000 注:①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按表中规定控制。
  ②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应按表中控制面积再乘以容积率系数β,即 广场面积S=表中控制面积×β(β=FAR/4)   ③核定建筑容积率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技术规定》核准的建筑容积率。
  ④基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后的净用地面积。
广场延伸至高层建筑或裙房内,其净高不得小于5米,有柱时其柱间围合面积在计入广场面积时应相应折减,折减系数为70%,且不得超过广场总面积的30%。
广场临城市道路绿线(绿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道路绿线范围面积的50%可计入广场面积,且临广场的建筑物距绿化边线的最小距离为10米。

第三条用地性质为C、R类兼容用地的,除单栋建筑外,应明确用地面积比例,商业区与住宅区应分区域设置,并分区域核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条住宅区应根据用地情况集中配套设置独立的商业建筑。
住宅区内设置的临街商业建筑,其商业服务总建筑面积占整个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I类地区6%、其它地区4%控制,商业内街不计入上述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
临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规划路幅≥30m)的多层住宅一般不得设置底层商业门面。
当临街商业建筑退让城市主次干道(道路宽度≥30m)大于20米时(道路绿化控制线除外),在满足国家规范及《技术规定》的前提下不受前两款的限制。

第五条临街商业用房连续长度超过80米时,宜设置不小于2.5米宽的骑楼。
骑楼按50%的面积计入密度,且不计算总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第六条项目建设应考虑城市交通设施的承受能力。
所有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方案设计等各个阶段应包含交通影响分析方面的内容。
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评价报告,与方案一并审查。
交通影响评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所有高层建筑、主要的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项的住宅区,必须进行环境设计审查。
审查通过的环境设计作为规划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住宅区内需配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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