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建筑设计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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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
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
条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
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2.2.4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
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
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
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3条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第3.1.4条窗
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
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
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分可开启窗扇。
第3.1.5条门
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m。
二、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仪表间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第3.1.6条门厅
一、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
根据使用需要也可设门廊、警卫室、衣帽间和电话间等。
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
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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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生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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