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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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欢迎下载!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5年4月14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09年1月17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修订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县城、乡(镇)和村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市政公共建设的投入力度,将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局)或者设置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工商、通信、电力、广播电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自治州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民族文化、历史文化,在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和色彩上,体现地方特点和壮族、苗族等民族特色。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特色建筑的资料库,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指导服务。
第八条自治州的城乡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调整土地利用规划。
省、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旅游小镇、重点中心集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山县城、砚山县城和平远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跨县的区域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村庄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总体规划应当与乡(镇)域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的变更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经批准的规划方案,编制单位在建设期内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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