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doc

投稿: 山子 更新: 2021-08-05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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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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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1988年8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8年8月30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
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2层和2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 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二)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三)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四)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四条 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居住建筑的间距   
第五条 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六条 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1.0。
  
第七条 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二)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第八条 其他建筑遮档居住建筑阳光时,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共建筑的间距   
第九条 板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阳光时,须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塔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
第六条和
第七条关于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十条 板式建筑遮挡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的阳光时,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1.3。
  塔式建筑遮挡前款所列建筑的阳光时,按
第六条和
第七条关于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一)2层或2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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