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应用解释》的通知.doc

投稿: 变脸 更新: 2021-08-06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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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应用解释》的通知 ,建筑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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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应用解释》的通知 沪规法〔2007〕524号 各区(县)规划局、机场规划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处、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   为了准确理解2003年10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立法精神,统一认识,严格依法行政,经2007年6月6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应用解释》(以下简称《应用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用解释》的编写格式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章节、条款顺序相对应,针对需要解释的条款作应用解释,以便于查阅应用。
  《应用解释》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以前的解释与本《应用解释》不一致的,一律以《应用解释》为准。
  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应用情况积累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建议反馈给我局政策法规处,以便今后修订完善时参考。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应用解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OO七年六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现行的有关规定有: 《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5]37号) 《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39号)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 《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1]857号)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第三条
第二款 "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是指
第四至
第六章中除
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九条
第一款、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第(一)项、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外的条款。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十一条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文化娱乐用地(C3)中包括影剧院用地(C35)(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和游乐用地(C36)(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本条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19项"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在公共设施用地其中C3文化娱乐用地中,应属于"√允许设置";而在C4体育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C6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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