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doc

投稿: 爱,中央 更新: 2021-08-20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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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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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南北朝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表一执行。
  表一 方向角 0°-15 15°-30° 30°-45° 45°-60° 60°-90° 间距系数 1.55 1.40 1.24 1.40 1.47   注: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      
2、侧面间距不应小于8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宜小于20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四条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   
1、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16时。
  
2、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二执行。
  表二 建筑 高度 21-30米 (含21米) 30-75米 (含30米) 75-100米 (含75米) 100米 及以上 最小正面间距 项目内部 30米 36米 45米 根据情况 具体确定 项目外部 1.55倍间距 50米   
3、平行布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得小于20米。
  
4、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
  
第五条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1、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
  
2、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应小于20米。
  
第六条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但不应超过两层。
  
第七条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2、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三执行。
垂直布置时,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小于18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表三 建筑高度 24-54米 (含24米) 54-100米 (含54米) 100米及以上 最小正面间距 30米 40米 根据情况具体确定      
3、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八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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