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总平面及单体电子报批技术规定.doc

投稿: 下一秒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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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总平面及单体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珠海总平面及单体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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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规划局《总平面及单体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发布日期:2008-08-15 总平面及单体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提高规划审批部门办案的规范性、科学性、严密性和高效性,本局决定在全市推行建筑工程项目总平面及单体方案电子报批。
为配合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行,特制定本技术标准,望广大建设和设计单位按规定认真执行。

一、设计深度
1、基本要求    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规划局提供的技术参数、核准的地形图以及提供的各类红线。

2、场地定位   标明规划用地红线各主要转角点的坐标。

3、道路   区内道路分为小区干道和宅间路。
小区干道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红线,标注出道路红线宽度;宅间路要求绘制出路两边沿石外轮廓并标注其宽度。
所有道路标明各转角点和交叉口坐标以及与沿途建构筑物间的距离。

4、公共绿地   绘制出公共绿地范围外轮廓,并标注最窄处的宽度以及与周边道路和主要建构筑物间的间距。
如果其上建有建构筑物(管理会所、体育休闲场所、硬化地面等),则应勾绘出清晰的平面占地外轮廓。

5、室外车场   绘制出车场范围外轮廓,并标明停车类型(不标代表小轿车),停车层数大于1层的,应在其右上角标明停车层数。

6、建筑轮廓   建筑轮廓包括建筑外围投影轮廓、建筑基底轮廓、基底上部单元轮廓、建筑附属轮廓、局部公建轮廓和地下室基底轮廓五类。

(1)概念定义   建筑外围投影轮廓指包括建筑外围所有构件的最大水平投影轮廓;   建筑基底轮廓是指建筑主体结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轮廓;   上部单元轮廓指基底轮廓上部各变阶的平面投影轮廓,如上部塔楼、楼顶梯间等;   建筑附属轮廓指建筑阳台、雨棚等非建筑主体结构部分的平面投影; 局部性质轮廓是指某整体搂层中功能使用性质发生区域性变化而产生的物理或概念性空间围合,局部性质须勾绘出封闭的多义线,并标明性质类别(如为公建要细分大类和小类,具体分类可参考国标或市标规定);地下室基底轮廓为地下一层与地面相交处的外轮廓,以细实线绘制,地下室其余部分轮廓参照地上部分处理。
  
(2)线型   上述轮廓均必须在报审图中清楚地绘制出来,其中建筑外围投影轮廓必须为粗实线,其余五类为细实线。
  
(3)注意   不得将与建筑轮廓无关的任何其它建筑内容(如:建筑俯视图内容的屋顶、建筑内部电梯间、户型轮廓等)绘制在其中。
  (4)标注   轮廓中的建筑层数和高度必须在其相应的轮廓右上角标明。
至少标明一个角点的坐标,标明基底轮廓与道路和主要相邻建构筑物间的距离。

7、属性一览表   清晰标明建筑的室内外高差、各标准层高、女儿墙等竖向信息以及编号、名称、面宽、户型等属性信息,并统一绘制成建筑属性一览表,参见附表1。
如建筑形体复杂,表格不能完全说明清楚的须另行绘大样说明。

8、建筑附属   
(1)阳台、雨棚,须在其建筑所在的位置上准确绘制其底平面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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