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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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区应急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核的通知》 关于规范全区应建防空地下室 建设项目审核的通知 桂人防办字〔2006〕169号 各地级市、柳铁人防办公室: 为了规范和统一全区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核程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本着高效、透明、便民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核作如下通知:
1、各市人防办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和制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审核申报指南》和《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报指南》(附件)。
由于各地的审核受理地点、受理时限、受理电话、缴费方式和投诉电话等不同,请在电子文件修改后自行印发。
2、行政审核和技术审查要分开。
行政审核实行无偿服务,着重确定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类别、防护防化等级、单元划分以及战时用途等。
施工图审查属技术审查,实行有偿服务,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
在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成立之前,暂由我区人防系统的人防设计院代审。
3、全区统一印发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这两证是人防行政许可法律凭证,各人防办要严格发证管理。
附件:
1.《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审核申报指南》;
2.《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报指南》;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正副本)(略);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正副本)(略);
5.以上附件的电子光盘一份(略)。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1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 审核申报指南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城市(含县城)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厂房机及其配套设施除外)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按
2、3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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