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厅小型项目负责人2010-05-07.doc

投稿: 琳琳 更新: 2021-08-1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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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厅小型项目负责人2010-05-07 ,广东省建设厅小型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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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 粤建市〔2010〕26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精神及
第二十八条"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现结合实际就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的监管   
1、小型工程项目的规模划分及分类,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的规模划分及分类标准执行。
  
2、我省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负责人,由建筑施工企业聘请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或符合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
对分类专业工程的小型项目施工负责人,分类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在获得建筑施工企业聘任后,应当参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只能应聘担任一个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不得同时受聘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4、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监管及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管理,按建设工程管理权限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小型工程项目的监管。
  
二、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证件,或建筑施工企业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聘任文;   
2、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
  
三、聘任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除上述条件外,建筑施工企业聘任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近三年内有担任过两个以上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业绩(本人担任项目正、副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作业绩),且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未发生过一般等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   
2、取得国家认定的土木工程类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聘任专业应与本人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   
4、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对于原取得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或已取得地级以上市有资格培训机构颁发的《三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或原取得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
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未考取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在地级以上市有备案,同时符合
第三项第
1、
2、
3、4点聘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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