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决定.doc
内容介绍
关于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决定 ,细则,条例,决定。欢迎下载!
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本市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需要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进行修改。
修改草案对审查用地批准手续内容、审批时限、停工工程复工监管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现场踏勘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明确审查用地批准手续 修改草案细化了审查用地批准手续的规定,明确了审查的内容。
将对建筑用地批准手续的审查区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二、关于审批时限 为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完善审批流程,修改草案将原来的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三、关于加强停工复工的监管 对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申请恢复施工的,修改草案细化了核验的内容,包括核验合同变更备案和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并且根据施工许可证中的变更内容提出变更申请。
四、关于信息公开 草案明确了市、区两级建委应当定期汇总全市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开工、延期施工和中止施工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查询。
五、关于现场踏勘 为杜绝因拆迁、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各类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修改草案增加了现场踏勘的内容。
现场踏勘时重点检查:申报工程位置与现场踏勘位置是否相符;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电力以及施工道路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并平整了施工场地;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
六、关于罚款的规定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但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罚款。
关于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决定 (送审稿)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六条
第一款修改为: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1、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以有偿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能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和地价款(土地出让金)缴纳证明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核发施工许可证;以划拨方式取得新增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能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或《划拨决定》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核发施工许可证。
2、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尚未取得的,应提供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
二、第十条
第二款修改为: "对符合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三、第十条后增加一条: "申请办理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33.0KB
上传作者
猪仔
文件类型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