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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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下载!
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津政发〔2004〕39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 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区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拟定防空地下室修建规划; (二)按授权审核防空地下室项目; (三)审查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 (四)监督防空地下室的平时管理和组织战时统一调配; (五)按授权负责收取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并组织易地建设。
第五条市和区、县的计划、规划、建设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9层(含)以下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新建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坐落在市内六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座落在其他区、县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其他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条
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新建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不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 (一)确因地形、地质、施工等特殊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
交纳的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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