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通则‘.doc

投稿: rain 更新: 2021-08-1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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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通则‘ ,适合于长期艺术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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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odefordesignofcivilbuildings GB50352━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通告 第327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
1、6.6.3(
1、4)、6.7.
2、6.7.
9、6.12.
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5月9日 前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重庆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工业建筑学院   主要起草人:赵冠谦崔恺张华顾均张树君叶茂煦朱昌廉李桂文郑国英 陈华宁耿长孚涂英时章竞屋李耀培潘忠诚袁奇峰林若慈赵元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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