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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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odefordesignofcivilbuildings GB50352-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27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
1、6.6.3(
1、4)、6.7.
2、6.7.
9、6.12.
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5月9日 前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工业建筑学院 主要起草人:赵冠谦崔恺张华顾均张树君叶茂煦朱昌廉李桂文郑国英陈华宁耿长孚涂英时章竞屋李耀培潘忠诚袁奇峰林若慈赵元超桂学文方稚影丁再励王为孙兰杜志杰张播孙彤 1总则
1.0.1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1.0.2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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