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1996]79--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 地下室及缴纳防空地下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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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政策法规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二)粤人防委[1992]5号文件规定:人防重点城市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三米(含三米)以上的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城市规划确定新建、改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含商品房),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不论是一次修建或分期建设的,不论是自建或联建成片的,都必须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建筑单位因故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向人防部门申报批准后,按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造价不能低于当地当时的实际造价。
(三)粤府办[1996]79号文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经充分论证,确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可以不建,但要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佛价[1998]105号文件规定:根据粤府办[96]79号和佛府办[97]0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参照近几年有关工程综合造价成本,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对按规定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十层(含十层)以上民用建筑和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建的,在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标准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工程综合造价每平方米低于2000元的,应按实际造价收取。
(五)佛价[2000]144号文件规定:根据粤价[2000]157号文件规定,同意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易地建设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附注:凡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民用建筑,或地面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在划出红线后即到市人防办公室征求意见办理报建手续。
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6)7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防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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