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及验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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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及验收实施细则 ,宁波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及验收实施细则。欢迎下载!
宁波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及验收实施细则 时间:2010-7-210:39:13阅读:47次编辑:nbghzx来源 1总则 1.0.1为规范宁波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及验收,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这一绿色能源体系的广泛应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宁波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分户式和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在既有居住建筑及其它民用建筑上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可参照执行。
1.0.3新建十二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及有热水系统要求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为全体用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的一体化工作。
其它民用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0.4当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已经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性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它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1.0.5当在建筑物上安装、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进行日照模拟分析,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其中小高层及高层住宅区域规划设计及进行日照分析时,宜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预留条件。
1.0.6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安装及验收,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3基本规定 3.0.1太阳能是一种可再生的绿色能源,民用建筑的生活热水制取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3.0.2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需建立在宁波本地区可靠的气候资料基础上(太阳逐时辐射模型),可采用宁波市典型气象年数据文件中的辐射数据(详附录A)。
3.0.3高层类(12层以上)住宅及公共建筑宜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尽量选取合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制取生活热水。
也可以采用栏板式、阳台式集热器制取生活热水,但应保证集热器能充分地采集阳光。
3.0.4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采用管道预留、用户自理的方式。
3.0.5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技术经济性比较,包括太阳能保证率、太阳能热水系统经济回收期的测算等,应充分考虑用户使用、施工安装和维护的要求,进行合理化的设计分析。
3.0.6太阳能热水器宜与使用辅助能源的水加热设备联合使用,共同构成带互补热源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3.0.7太阳能热水系统是热源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的有机综合。
其中的热水供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中的有关规定。
4规划及建筑设计 4.1规划设计 4.1.1应用太阳能制备生活热水的民用建筑规划应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4.1.2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单体或建筑群体,特别是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宁波主要朝向宜朝南偏东15°及南偏西15°范围内,建筑体形及空间组合应与太阳能热水系统紧密结合,为充分接受太阳能照射尽量创造条件。
4.1.3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尤其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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