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04]393号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的复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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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的复函 粤价函[2004]393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设函〔2004〕245号)悉。
鉴于我局《关于同意延长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的复函》(粤价函〔2003〕483号)规定的试行期已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第一批)》(省政府令第87号)、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以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复如下:
一、在国家没有相关收费规定时,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时,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下限的10%向委托的建设单位收取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实际成本,在省规定的标准上下浮2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并报我局备案。
二、本收费标准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至省政府令第87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事项过渡期满(即2005年7月1日)止。
我局粤价函〔2003〕48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顺延至2004年7月31日止。
如国家出台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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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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