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街区保留建筑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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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历史文化街区保留建筑保护 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历史文化街区保留建筑保护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宁波市历史文化街区保留建筑保护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历史文化街区改造中保留建筑的保护,规范对保留建筑的所有权人或符合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规定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搬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历史文化街区规划保护改造红线范围内,因改造或保护修缮需要,对保留建筑的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实施搬迁及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是指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以及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大榭开发区的行政区域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保留建筑是指历史文化街区规划保护改造红线范围内确认需原址保护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中的保留建筑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规划保护改造红线范围时,会同市文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认,并出具保留建筑确认意见,明确保留建筑的具体保留范围。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留建筑保护搬迁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明确的保留建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留建筑搬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因保留建筑改造或保护修缮需要,对其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实施搬迁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搬迁改造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实施搬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 对保留建筑的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实施搬迁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历史文化街区规划保护改造红线、保留建筑确认意见、保护改造方案、搬迁计划和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发布搬迁公告,公告搬迁对象、范围和搬迁期限等内容。
保护改造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明确保留建筑保护改造的范围、方法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 保留建筑为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应解除租赁关系,对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按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方式进行搬迁补偿安置,补偿安置政策参照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搬迁的公有住宅用房承租人,在补偿安置前可以按原承租住房的面积比照房改政策购房,比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款在补偿安置款中扣除,由实施单位在承租人搬迁补偿安置结束后划拨给原产权单位。
不符合房改政策或不比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实行异地安置。
第八条 保留建筑为私有房屋的,可以对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按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方式进行搬迁补偿安置,补偿安置政策参照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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