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建议.doc

投稿: 雅雅 更新: 2021-08-15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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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建议 ,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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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建议   
一、使用法律术语概念不明,应对重要概念明确定义,统一称谓。
  草案
第六章分别使用了"业主"、"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建筑区划"、"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等术语,却未对相关概念进行定义,建议明确其含义,统一称谓。
  (一)引入"区分所有人"的称谓,明确"业主"概念。
  该章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规制,却并未使用通称"区分所有人"和"共有权人"。
"业主"的称谓见于《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规定即"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物权法"作为"明确物的归属"和"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的一部大法,不能依据低位阶的行政法规作为立法依据,对权利人的称谓要独立定义,既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实际,又要考虑与通行的物权法称谓的统一。
"区分所有"必然存在与"区分所有人"对应的"共有权人",并非"业主"和"其他业主"的概念所能涵盖。
笔者建议将附则中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放至
第六章作为
第一条,引入"区分所有人"的称谓,同时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为业主"。
  (二)定义"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并明确二者关系。
  如果草案得以通过,"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中是
第一次出现,理应明确其含义。
《物业管理条例》使用的是"业主大会"的概念,尚且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草案
第六章既未对两概念进行定义,也未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不能不说是一个失误。
建议在
第六章中给"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下个定义,对其性质与议事规则作以概括规定,并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
  (三)"建筑区划"概念不明,建议修改为"物业小区"。
  "建筑区划"一词也是
第一次在法律中出现,未见该概念的出处,似为建筑学上的术语,令人费解。
《物业管理条例》使用的是"物业管理区域",同一个含义,称谓不统一,让人莫衷一是。
笔者建议将"建筑区划"修改为"物业小区",并对"物业小区"的含义进行界定,保持法律与实践中的称谓一致,也便于理解。
  (四)对"共有部分"的概念进行定义,并界定其范围。
  草案
第六章使用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概念,却未对二者进行定义和界定,尤其是极易引起争议的"共有部分"的含义。
不对二者进行界定,明确权属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实践中很容易引起混乱。
建议草案分别明确"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概念,以列举、概括或排除的方式明确"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内容与范围,并规定认定"共有部分"的依据,至少是认定原则,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
  
二、结构内容不合理,物权归属与行使的内容过于简略,物业管理的内容比重较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颇难理解的物权法概念,其含义丰富,所涉法律关系复杂。
在我国,城镇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与商品房的销售使用历来缺乏物权法上的依据,实践中争议较大,处理结果五花入门。
"物权法"加强对"物业小区(姑且使用"物业小区"这一概念)的相关权属问题进行规范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
传统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已不能涵盖我国物业小区的区分所有现象。
物业小区的区分所有,既存在业主对所属楼宇的区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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