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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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下载!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3-29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房屋建筑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可以单独发包: (一)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14层(42米)以上高层建筑的桩基工程; (二)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者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修工程; (三)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工程; (四)冷冻机组制冷量30万大卡及以上的中央空调系统; (五)建筑智能化工程、电梯工程; (六)工程项目前期"三通一平'工程。
招标人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单独发包的,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和投标人报价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第三条施工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可自行组织施工。
第四条同一招标项目按规定需有两种及以上不同专业资质条件要求的,应当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联合体投标。
装修、幕墙、智能化、钢结构、消防、环境等专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分开招标的,允许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设计中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
主项资质与增项资质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具有增项资质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五条所有应公开招标项目均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条件中,除下列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可设置投标人类似工程经验外,其他施工总承包招标工程不得设置。
(一)在我省未施工过,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 (二)28层以上或单跨跨度36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高度120米以上的构筑物; (四)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五)单项工程施工合同预算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六)断面20平方米以上或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单跨4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
装饰装修、桩基、消防、智能化等专业工程招投标的资格审查条件另行制定。
投标人类似工程经验的有效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五年内,有关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六条全面推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参加招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公告发出后,投标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不记名购买招标文件、图纸或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
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不盖章的面形式送达招标人,鼓励实行网上质疑和答复。
第九条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到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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