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doc

投稿: 闹钟 更新: 2021-08-16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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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 ,增城市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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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增城市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 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市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规范农村建房,集约使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2001年广州市政府第5号令)、《中共增城市委、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创实践科学发展观示范点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范围内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村庄,是指行政村。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建房,是指农民住宅及其配套用房的建设。
  
第三条新农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固化历史、规范新建、一户一宅、逐步改造"的原则,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逐步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章新农村居民点体系规划      
第四条按照"城乡统筹、积极稳妥、集中居住、集约用地、因地制宜、分类处置"为指导,通过规划引导和激励机制,鼓励农民集聚居住,集约用地,集中配套,逐步形成"体系呈梯度、布局成组团、配套有重点、积聚成规模"的"城镇-中心村-行政村-自然村"农村居民点体系。
  
第五条各镇(街)根据村庄布局规划,在城区、镇区周边合适位置规划建设若干个农民新社区("邻镇型"中心村或农民经济适用房),制订农民愿意买、买得到、买得起、愿意放弃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的优惠政策,吸引符合建房条件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城镇集中居住,逐步实施北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中心城区和南部中心镇集中居住和工作,以适应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需要。
  
第六条鼓励建成区、城市发展区当中的村庄,结合城市规划、土地经营和开发策划,实施城中村改造,集中安排农民居住,鼓励建设公民公寓,土地收益优先安排用于农民新社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生活保障、就业统筹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促进农村和农民向城市社区和居民转型。
  
第七条新城市发展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以项目带动、征地拆迁、土地储备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综合开发,将开发区域内的农民集中安置在一起,形成相对集中的"紧密型"农民新社区(中心村),原行政村的建制和经济关系可保持不变。
  优先在汽车产业基地(含物流园区)、新城市中心区和风景名胜区高滩片区内实施农村集中搬迁居住社区建设。
  
第八条各镇(街)在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若干个人口较多、区位中心、基础较好和交通便利的行政村,给予重点支持,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形成"卫星型"中心村,通过道路交通辐射和服务其它行政村。
  
第九条规划保留的行政村,以新增分户人口预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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