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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农村村民 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防止违法建 设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 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的 规划和建设。
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 围,或需以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的尚未实行村委会改为居委会的 村庄; 本办法所称的近郊村,是指毗邻中心城区及各镇建成区, 尚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而需要特别控制的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的远郊村,是指中心城区或各镇城市建设用地 规模范围外不需要特别控制的村庄。
第三条 城中村、近郊村、远郊村的划定范围,应随经济 及城镇建设的发展而有所调整,调整范围由区政府划定,并报 上级政府备案。
第四条 对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村庄的建设,需先编 制历史文化村落规划,按照规划实施保护和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宅基地,是指允许规划建设村民住 1宅和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独户式住宅,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 单幢建设的,不高于三层(不含出屋面楼梯间)、高度不超过 12米的住宅; 本办法所称的联排式住宅,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 由不少于两幢二至三层并联而成并有独立门户的住宅; 本办法所称的公寓式住宅,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 高于三层的具有多个单元,具有卧室、起居室、浴室、厕所、 厨房等的住宅。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用地建设,是指违反土地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取得用地许可手续而进行建设的 行为。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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