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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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0号,2006 ,政策法规-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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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和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10号 (2006年3月1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云和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区: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
  二类区: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除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及建制镇总体规划范围内。
  三类区:除上述
一、二类范围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建房条件审批、建房用地协调,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公安、民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应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

一、二类区农村村民应在县政府规划的农村村民住宅点和经过规划的村庄红线内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建房,建房用地指标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三类区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荒地、坡地。
对村庄布点规划中予以撤并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建住房。
  
第七条鼓励农村村民集资联建公寓式住宅。
联建公寓式住宅的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不含用于堆放杂物和停车的架空层面积)。
  
第八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二章建房条件   
第九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无房、缺房、危房、受灾户;   (二)已列入旅游、文物、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和地质灾害隐患点需搬迁的;   (三)实施旧村改造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法定面积标准的;   (二)198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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