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doc

投稿: 句句经典 更新: 2021-08-12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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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 ,国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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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 【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2003国家) 【文献号】5593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 【法规分类】公司、企业 【颁布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颁布日期】1984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1984年3月22日 【正文】               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          (1984年3月22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管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明确其应尽的责任,维护 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建筑企业,为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机械化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 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建筑单位。
  
第三条 建筑企业的行业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区(市)、 县,为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建筑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建筑企业的根本任务是:在不断提高工程(产品)质量、缩短工期和增进效益的基础上,全面完成 国家建设任务,为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和改善城乡人民的生活条件做出贡献。
  
第五条 建筑企业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令。
  
第六条 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
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可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参加投标,自行承揽部分施工任务或从事其它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经批准进行开业登记的建筑企业是法人,企业经理是法人代表。
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进行 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国家规定的责任,独立地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第八条 建筑企业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可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协作或组织 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
经济联合体不受行业、地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限制,但不能随意改变联合各方的所 有制性质和财务关系,需要改变隶属关系的,应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建筑企业之间依靠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等正当手段,开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发展的竞争,受 法律保护。
          
第二章 企业的登记、变更及歇业   第十条 凡开办建筑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办理开业登记。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安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   (二)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   (三)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生产机具和流动资金;   (四)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经济核算办法,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的手段和设施。
  第十二条 企业办理营业登记要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写出开业报告和填写企业申请登记表。
登记表包括 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其地址;   (二)企业负责人姓名、年龄及其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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