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住宅革命”实践的法律思考与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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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住宅革命"实践的法律思考与建议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广大农村也悄然兴起了一场以"宅基地流转"为主要形式的"住宅革命",大规模在全国开展"城中村"改造和农村"撤村并点"建设农民新住宅"运动"。
由于这场运动牵涉着数亿万计农民的切身利益,因而诱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对此将予以认真研究和思考,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更好地推动这场"住宅革命"健康有序发展。
一、问题的分析与归类 综合分析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对北京郊区和浙江、安徽、河南等省市的调研报告,这场新农村"住宅革命"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聚集在农村土地和农民利益两个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宪法》、《物权法》、《继承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笔者将其归结为六大类。
(一)土地所有权问题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宪法所指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集体"。
而《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作为两部具体执行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这同一个问题的规定却存在分异。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该法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农民集体。
同时规定农民集体可分为村农民集体、村内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而《物权法》第60条规定却是,"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而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对农民集体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才是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因为这两部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即对村农民集体、村内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界定上的不一致,导致之具体工作的基准点难以定位。
而且现实农村中的农民集体组织"五花八门",更使之具体操作的界定标准难以把握,于是在这场新农村"住宅革命"中经常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矛盾。
(二)土地经营权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权又作了进深规定。
该法第4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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