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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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 ,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欢迎下载!
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 行政执法主体及依据 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 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许可(3项)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21项) 行政处罚(78项) 招投标管理处(26项) 建设科技发展处(2项) 房产管理处(5项)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41项) 拆迁管理办公室(4项) 行政确认(1项) 行政征收(4项) 行政裁决(1项)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1项) 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 法律依据: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五条 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6.《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7.《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8.《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9.《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10.《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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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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