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子颁发《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投稿: 闹钟 更新: 2021-08-05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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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子颁发《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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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颁布的《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便于各单位做好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工作,现将《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们反映。
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档案局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1980年颁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4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1983年颁布的《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及1984年公布的《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使各单位进一步明确工程竣工档案的内容和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编制竣工文件材料的职责和管理
第二条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负责编制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竣工文件材料。
建设项目实行总包制的,总包单位还应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竣工文件材料。
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检查和验收,并汇总本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提供的竣工档案,按期报送各有关单位。
设计单位必须提供编制竣工图所需施工图,配合施工单位完成编制竣工文件材料的任务。

第三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竣工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等必须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各类工程竣工档案的基本套数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一般编制二套至三套。
即:市城建档案馆一套,建设单位一套至二套。
各专业主管部门如另有特殊要求或增加套数时,可与编制单位另行商办。

第五条在北京地区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含建筑、市政公用等工程)其中重要工程、中型以上的一般工程、以及与城市建设管理关系密切的小型工程,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5)171号关于城市建设工程交纳竣工档案保证金通知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均须向市城建档案馆交纳相当工程概算总造价的百分之一至三的编报竣工档案的保证金(保证金最多不超过10万元);地下管线和其它隐蔽工程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3)91号文件规定,其保证金最多不超过五万元;待按规定报送了合格的竣工档案后如数退还。
收取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市城建档案馆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时确定。
凡不按规定报送合格竣工档案者,其保证金可移作补制竣工档案的费用,补制费用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章编制竣工文件材料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地按施工阶段(如基础、结构、装修设备或工程工艺)做出竣工图和整理。

第七条凡在施工中,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在新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可作为竣工图;无大变更的,可利用新的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变更较多或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表示清楚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底图。
绘制竣工图底图必须采用原施工图和该专业的统一图式。
竣工图用纸应注意保证质量、反差明显,以适应档案缩微管理的需要。
"竣工图"标志应具有明显的"竣工图"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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