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城建建筑项目)》告知单.doc

投稿: 雅雅 更新: 2021-08-11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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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城建建筑项目)》告知单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城建建筑项目)》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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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1-1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城镇建筑项目)》 告知单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09年10月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城镇建筑项目)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文件制作、颁发时间)。
   受理形式:面 受理条件: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2条关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的规定,需按以下两款方式办理。
  
第一款: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时,能够提交建设计划主管部门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批准或核准的面意见,国土主管部门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面意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2.申报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
  3.建设计划主管部门同意以批准或核准方式批复建设项目(主体、性质等)立项的面意见(原件)。
  4.国土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面意见(原件)。
  5.申报单位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文件(须表述规划选址项目的基本要求、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有关情况;申请文件应包括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6.拟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示意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
  对位于市公共测绘产品1/500或1/2000地形图(远郊地区可为1/1000或1/10000)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
对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未覆盖的地域,可提交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1/500或1/1000或1/2000地形图,并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款: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时,不能提交建设计划主管部门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批准或核准的面意见,和国土主管部门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面意见的,或只能提供上述主管部门证明符合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面意见之一的,由规划行政机关通过《规划选址征求意见函》方式,协助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2.申报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
  3.申报单位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文件(须表述规划选址项目的基本要求、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有关情况;申请文件应包括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4.拟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示意图(含主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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