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doc

投稿: 下一秒 更新: 2021-08-05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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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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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1988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7日四川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义批准。
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正;1990年11月16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的小城市"、"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展出价值的古建筑"、"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勤俭建国和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准"见缝插针";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外各区(市)、县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参照本条例,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大、中型生产项目。
必须建设的项目,在作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统筹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选址、发给"选址意见",一并报市政府批准,不得建设具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和其它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定点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及范围,发给"定点通知"。
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划拨土地的,报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各项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使用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图,必须采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的坐标和标高。

第八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由持有设计证的勘察设计单位指定承担设计范围进行设计,严禁无证和越级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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