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doc

投稿: 逍遥行 更新: 2021-08-12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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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009.9.1施行的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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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建设档案)管理,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地保管和利用建设档案,充分发挥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城乡建设和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由城乡建设工程的各类行政管理文件、施工和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等组成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基本原则)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保证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管理主体)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合署)负责全市建设档案业务的具体指导。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并负责当地建设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区域划分)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五城区的建设工程、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以及跨区(市)县的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五城区以外的建设工程(不含重点工程和跨区工程)档案由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收集、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七条(经费保障) 建设档案管理经费按照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纳入单位部门综合预算。

第八条(人员保障)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配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建设档案管理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收集与管理)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主动收集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设档案的接收标准、技术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指导,提供建设档案信息咨询服务,科学、规范管理馆藏建设档案。
第十条(移交主体)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对纳入建设档案范围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其他形成建设档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档案管理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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