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pdf

投稿: rain 更新: 2021-08-05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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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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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 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 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 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 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 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 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 2 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 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 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 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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