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复制侵权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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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复制侵权的认定 尹志强中国政法副教授 关键词:建筑作品/复制/侵权认定 内容提要:解决因复制建筑作品侵权而产生的纠纷问题关键是确定建筑作品的范围、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的关系,建筑作品是否包括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等仍然存在不同意见。
对于建筑作品复制侵权的认定并无统一的标准。
就建筑作品的特殊性而言,应与美术作品区分,并对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作为建筑作品的整体看待,在复制的认定上应以"实质相同"为标准,而不能局限于外观相同。
对建筑作品侵害的主要形式为复制、演绎等。
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才将建筑作品独立规定。
近年来,建筑作品侵权问题已相当普遍。
[1]而完善建筑作品的保护制度,须明确建筑作品范围的特殊性,具体化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建筑作品范围 建筑学和法学上的建筑作品并非等同。
建筑学上的作品所追求的是包含技术性和功能性的物质产品。
而在著作权法上,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2]其只及于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
建筑既是物质产品,更是艺术创作。
(一)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 在著作权法上,不同国家美术作品的范围不同,就其与建筑作品的关系而言,有的将建筑作品的范围归入美术作品(如德国)。
[3]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美术作品不包括建筑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摄影作品,认为建筑作品应当包括两项内容:(1)建筑物本身(仅指在外观、装饰和设计上含有独创成分的建筑物);(2)建筑设计图与模型。
[4]在美国,法律严格区分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建筑作品是"以任何有形媒介表达体现的建筑设计",其范围包括"建筑物、建筑方案或者设计图"。
[5] 我国对建筑作品的认识经历了从隶属美术作品到独立,再到限定范围的过程。
在对1990年《著作权法》的解释上,认为建筑作品属于美术作品;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将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并列为一项,而将建筑设计图归入工程设计图中,将建筑模型则归入模型作品。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的范围限制于建筑物本身。
将建筑作品作为美术作品,是因为从形式上分析,建筑作品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建筑设计图尤其是建筑方案设计图与美术作品并无本质区别。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美术作品定义为绘画、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设计图完全符合美术作品的内涵。
但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相区别更有道理:凡"美术作品"都给予创作者很大的自由创作空间;而建筑作品的设计图以及建筑物本身的外形所表现出来的外观虽包含有艺术创造的成分,但须遵循严格的科学技术要求和规定,设计者不能在建筑作品上进行主观随意的创作;日益增长的建筑创意以及建筑作品侵权案件使得法律必须对建筑作品给予更多的关注。
从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结果看,立法更注重了建筑作品的独立性。
(二)我国建筑作品的应然范围 总结分析域外法律规定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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